欢迎来到 景点舆情网!

首页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景点先锋 > 正文

新疆立法保护宜居宜业宜游喀什古城

  • 时间:2024-04-12 23:15:03 来源:  作者:  点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全票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疆首次为保护一座古城“量身定制”的法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30条,涵盖规划与保护、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明确,喀什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风貌和文化延续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喀什古城。

  《条例》明确,古城保护对象包括:古城整体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传统手工艺、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礼仪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喀什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对保护对象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牌。

  《条例》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喀什古城资源,从事有利于喀什古城保护的活动,包括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组织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和旅游节事,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现代文化创意产业,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经营主题酒店、民俗客栈、特色餐饮等。同时,鼓励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族居民原址居住,参与喀什古城保护利用,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开展民俗文化活动。(陈俊成)


原文链接:https://www.mct.gov.cn/whzx/qgwhxxlb/xj/202404/t20240411_952205.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景点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景点舆情网 yq.jd-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 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