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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确定的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2项),现予公布。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台阶,为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文化旅游强区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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